自流井法院:偷越国境去缅北“发财” 七男子被判刑!

2021-10-28 14:45:5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曾享政 自贡频道 尹露佩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近年来,缅北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等为主的经济犯罪越来越严重,已经成为经济诈骗、限制人身权利等犯罪的高发地带。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应当擦亮眼睛,理性思考,决不能听信所谓的发财“馅饼”而偷越国境,否则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使自己付出沉重的代价。

万元高薪美梦

据了解,居住于自贡市的谭某系无业人员,因无固定收入,生活窘迫、入不敷出。2020年6月,谭某居住于缅北的朋友赵某邀约其到缅北工作,承诺给其支付每月几万元的高薪。后谭某邀约同为无业人员的赖某某、王某某一起在自贡市东方广场一茶坊,商量再多邀约一些人后偷渡缅甸,共谋“大财”。

之后赖某某、王某某又分别邀约居住于自贡市的无业人员丁某某、曾某某、蒋某某、刘某某一起偷渡国境。丁某某等四人见钱眼开,认为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会,果断答应偷越国境去“发财”。

偷越国境计划

2020年6月10日,七人在自贡檀木林体育场汇合后,乘车至成都双流机场,乘飞机飞至云南西双版纳景洪机场。下机后,七人在赵某的安排下,偷越国境,后因有边检人员的严密管控,无法偷越,七人返回云南省昆明市。6月15日,七人又在赵某的安排下,乘坐飞机至澜沧景迈机场,下机后乘坐皮划艇偷渡至缅甸北部。

上当受骗后悔

七人偷渡成功后欣喜若狂,认为“找大钱”的机会近在眼前。但赵某将七人分别安置在当地的赌场、KTV等地工作。赌场、KTV等场所要求每人每天工作15、6小时以上,每月无工资或者支付少量零花钱,并让人对其看管,不准离开工作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七人顿时觉得上当受骗,悔恨不已。

回国认罪伏法

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期间,七人因不堪忍受非人的工作环境,趁看管人员不备,纷纷逃离各自的工作场所,又采取偷渡方式回到国内。

2021年9月,自流井法院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谭某、王某某、赖某某、东某某、曾某某、蒋某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宣判后,七名人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认罪伏法。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22条的“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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