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结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www.scol.com.cn (2018-12-13 16:32:0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张微  

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近年来我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作案捕捞工具,责令其对渔业资源的损害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12889尾鲤鱼鱼苗(价值644.94元)。

该案的发生要追溯到今年年初。2018年2月28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自2018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禁止在釜溪河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等行为。同年3月27日晚上19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其自制的两具渔网、三副地笼在釜溪河王爷庙河段的自然水域进行捕鱼。自贡市自流井区农牧林业局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从被告人邹某某处查获其在该水域捕捞的已经死亡的鯓条鱼(黑尾)6.78KG、河虾3.55KG;另查获泥鳅1.715KG。后该局工作人员将已经死亡的鯓条鱼、河虾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将泥鳅放养回釜溪河内。经自贡市大安区农牧林业局鉴定和评估,从被告人邹某某处扣押的地笼网为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鱼网网目尺寸不符合四川省天然水域最小网目尺寸要求;其捕捞的鯓条鱼、河虾、泥鳅的渔业生态修复费用为644.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邹某某因其非法捕捞水产品并造成部分水产品死亡的行为,侵占了国家财产并造成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言: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与自然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整体,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作为司法机关,我们将贯彻落实总书记的指示,结合岗位职责,对侵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以此为戒,严守相关规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净的生存空间。

(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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