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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男子非法收购国家保护动物 被判22个月罚5000元

http://www.scol.com.cn  (2016-07-04 16:55:1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  

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宣告判决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1年12月30日始,被告人钟某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农团乡开办农家山庄,经营餐饮服务、会务服务等。为达到以观赏野生动物方式吸引顾客的目的,钟某于2012年在云南昆明一市场以400元的价格购买猕猴一只,并将其运回山庄内饲养。2015年,钟某又以200元的价格在自贡市川南农贸市场向他人购买红腹锦鸡三只,饲养于山庄内供顾客观赏。2015年8月26日案发,被告人钟某如实供述了其购买猕猴、红腹锦鸡的事实。经鉴定,钟某购买饲养的猕猴及红腹锦鸡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猕猴一只、红腹锦鸡三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将寄养在自贡市彩灯公园动物园的涉案野生动物猕猴、红腹锦鸡依法予以没收,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普法链接:《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出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时,应经过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于科学研究、引种驯化等目的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应经过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案中钟某出于观赏获利的目的,未获得相应的批准,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目前,我国的一级保护动物有大熊猫、华南虎、扬子鳄等,常见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短尾猴、猕猴、穿山甲、豺、水獭等。动物是人类亲密的朋友,人类是动物信赖的伙伴,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生活中牢固树立保护动物的意识,对身边非法收售野生动物的行为要严厉制止;遇到不能辨别种类的野生动物,要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避免盲目行动,导致国家的财产、人民的利益受损。总之,我们要行动起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爱护动物,保护动物,让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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