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也别想赖环保账 自贡这起“教科书级”案例入选全省典型

2025-06-13 10:44:5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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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帅 自贡观察 罗伟

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度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诉某化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成功入选,该案在破解“企业破产、环境买单”难题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涉案化工公司系盐业化工生产企业,于2017年全面停产,并于2023年11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大量生产废料露天堆积,形成占地面积约90亩的渣场。由于历史原因,该渣场的固体废弃物成分复杂且未分区堆放,所有固体废弃物混堆在同一区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专业鉴定,渣场场界外受损土壤环境及地下水环境的价值量共计2755147.51元。

自贡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发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认为其已就渣场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治理修复,并将继续承担治理责任,应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且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未配合开展磋商工作。自贡市生态环境局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该化工公司渣场环境污染问题客观存在,多次被环境执法部门通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主张该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化工公司提出的抗辩理由及证据不足,遂判决化工公司向自贡市人民政府同级国库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755147.51元,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原则,认定被告公司即使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不应忽视或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并专项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判决不仅维护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更规范破产程序中环境责任的履行,有效遏制企业借破产逃避环保责任的企图,对促使企业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营决策具有重要警示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