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中院评出2020-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1-12-29 12:44:3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胡霞 安妮亚 自贡频道 尹露佩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肩负着执法办案、定纷止争、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12月28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通报会,这一批评选的案例涉及多个领域。

此次评选的案例是自贡中院在各区县法院已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大典型案例,展示了在过去一年中,自贡中院在“平安自贡”“法治自贡”建设、涉民生权益、环境资源、乡村振兴、民营企业保护等重点领域做出的努力。其中,涉及3件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1件行政案例,2件执行案例。

在这些案例中,如刑事领域的被告人饶某某、吴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被告人兰某某犯高空抛物罪案;民事领域中的周某某人格权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余某某诉徐某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等等,都具有较大特色。

自贡中院发布典型案例,可以让其他法官在审理到类似案件时,以颁布的典型案例作为参照标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指导审判实践方面的积极作用。

同时,也是全市法院贯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成果展示,对于社会公众的类似行为产生导向引导作用,增强群众法治观念、规范社会行为,使社会公众对自己的类似行为作出预期,以更好地规范自己的行为。

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

(一)被告人饶某某、吴某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

饶某某自2011年起开始纠集吴某等人在富顺县城区“混社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共实施各类犯罪13起,实施违法活动18起。本案中依法判处首要分子饶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首要分子吴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九年四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十二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没收各被告人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违法所得400万元及作案工具。

本案系自贡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以来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例,本案的判决充分表明,对于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严重侵害未成年及其他群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民法院必将重拳出击、坚决依法从严从快惩处。本案审理后,鉴于该地区在社会治安管理上的漏洞,人民法院及时延伸审判职能,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司法建议,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进,从源头上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滋生的土壤。

(二)被告人兰某某犯高空抛物罪案

被告人兰某某因心情郁闷,为发泄情绪,将家中装有约三四百毫升啤酒的易拉罐啤酒瓶一个和装有约一百毫升白酒的玻璃酒瓶一个,从四楼家中阳台先后抛掷到楼下道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从高空向停放车辆及来往人员较多的道路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对其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是自贡市审结的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本案的依法判决,不仅打击了行为人高空抛物犯罪行为,使行为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戒,更是对高空抛物陋习的有力威慑,有助于遏制潜在犯罪,守护人们“头顶安全”,维护文明有序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被告人金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

金某某因其经营部资金短缺恶意拖欠员工工资,且拒不配合相关执法部门调查、整改。最终被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所拖欠被害人工资于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履行。

本案对金某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既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本案也警醒其他企业经营者应当合法诚信经营,对防范杜绝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意义。

(四)周某某人格权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周某某非法获取自然人个人信息共计十万余条,并通过将个人信息用于微信实名认证或者直接出售给他人等方式获利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行为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尽管周某某虽已因该行为受到了刑事处罚,但其仍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以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指定的财政专账交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20000元,专门用于公益事项支出。

本案系四川省首例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严惩了侵犯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提高了侵权者的违法成本,还解决了被侵权个体诉讼维权成本高的难题,向社会公众宣示了我国公法与私法并重的个人信息保护方法,具有较强的威慑、示范作用,有利于促进形成全社会认真对待个人信息、积极保护个人信息的良好氛围。

(五)余某某诉徐某某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0年初,疫情爆发期间的某一天,被告徐某某独自拄着拐杖行走时摔倒在地,原告余某某恰巧经过,遂与其他行人合力将被告扶起。救助过程中,原告因救助被告而导致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救助行为应属见义勇为。原告因在参与救助的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造成经济损失而提起诉讼,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原告在救助中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法律鼓励、支持并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的相关权益。

本案的妥善处理,有效保护了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引导形成和谐友善、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六)龚某某等64人与自贡市某彩灯制作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系列案

疫情期间,自贡市某彩灯制作有限公司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员工龚某某等64人多次讨薪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涉及众多农民工民生权益,法院高度重视,及时开通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优先提供诉讼流程引导和法律咨询,进行了诉讼风险评估及普法宣传,积极引导当事人实质性化解纠纷。经过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龚某某等64人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案中,法院通过开展诉讼辅导、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济、高效、妥善化解了纠纷。同时,针对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等问题,法院主动作为,与司法、信访、劳动仲裁等部门联合成立涉疫纠纷法律援助团队,排查梳理类似案件,为涉案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是司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体现。

(七)四川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自2017年来该企业生产陷入停滞,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该公司所有的房产和土地,案涉土地房产经过三次司法拍卖(变卖)处置均流拍,因无法实现债权,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依法对本案适用快审程序,高效推进破产案件办理的同时,将资产处置与政府招商引资工作深度融合,及时召开府院联席会,解决破产资产租赁退场、无证房产办证登记等问题,促推破产资产快速变现。经公开拍卖,依法处置变现破产财产1364万元,耗时仅3个月。

本案中,法院通过实行破产“繁简分流”机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作用,实现了破产资产的快速变现,为破产资产“变现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型模式,是法院积极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典范。

(八)行政典型案例是四川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案

被告某生态环境局在对原告四川省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原告公司存在向外排放生产废水情况,并对原告作出《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公司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法,决定处以罚款十万元。原告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鉴于案件审理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已就相关规定作调整,且按照新规定,原告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法院在充分肯定被告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同时,积极协调沟通,及时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被告以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为出发点,减免原告的罚款。经协调,被告积极采纳法院建议,将实际执行处罚金额降为一万元。最终原告撤诉。

本案中法院在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合法行政行为的同时,立足实质性化解纠纷,积极发挥协调职能作用,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是司法护航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动体现。

(九)余某某与四川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四川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茶叶公司)因财产情况复杂、涉及众多职工权益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无法妥善解决而执行困难。法院积极拓展执行工作思路,多次与当地政府经信、社会保险等部门协调,听取企业管理人及职工的意见,经反复沟通、协调,最终达成共识,采取将企业资产处置与维护职工权益、清缴社会保险费相结合的方式,将买受人负责所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机构保险费作为资产处置前提条件,确定了资产处置方案,完成资产变现。

本案中执行法院立足地方经济发展大局,积极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深入分析研判基础上,将资产处置与企业债务直接挂钩,整体处置案涉企业大部分财产,不仅盘活了企业,也保障了职工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助力了地方经济社会稳定高效发展。据悉,该案的成功处置,将带动该县19个镇2个街道、约3.5万余户农户、5.2万亩茶园约4000吨茶叶种植、销售,有效提升茶农人均纯收入,带动县域经济发展。

(十)某村第五农业社与某机砖厂耕地复垦执行案

某村第五农业社(以下简称第五农业社)诉某机砖厂、彭某、黄某土地租赁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被告某机砖厂、彭某未履行三个月内组织搬迁并拆除修建的厂房及砖窑义务,第五农业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推动案件执行,保障荒地复耕,执行法院主动协调,经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论证后,执行法院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对案涉厂房、砖窑予以拆除、规整回填。在双方共同努力下,30余亩闲置长达6年的荒地得以复耕。

本案中,执行法院从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和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出发,充分依靠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合理使用国家生态修复专项资金,解决了拆迁、复耕经费难题,有力推动荒地复耕、生态修复,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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