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店卖假冒产品 自贡中院:侵犯商标权 判赔维权合理费用

2021-10-15 15:14:3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黄守益 自贡频道 尹露佩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10月15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中心巡回审判联系点,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荣县某某化妆品店、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自流井区某某饰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四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罗坚,相关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及部分个私企业代表受邀观摩本次庭审。

据了解,此案件为某公司向自贡中院起诉称荣县某某化妆品店等四被告销售的“纳益其尔”品牌舒缓保湿凝胶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原告“纳益其尔”“NATURE 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分别起诉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四被告均辩称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不清楚所销售的产品是假冒产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庭审后,合议庭进行休庭评议,根据现场比对情况认定四被告销售的产品非原告生产制造的合法产品,四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庭判决荣县某某化妆品店、荣县三某化妆品店、荣县旭阳镇某某经营部赔偿原告维权合理费用500元,自流井某某饰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法官提示

●产品销售商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四起案件中,经现场实物比对,四被告销售的产品没有正品的防伪标志,且部分产品没有中文标签,没有列明进口化妆品相应的商检及批准字号,因此,认定四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经营者能够举示产品合法来源,且能证明自己不知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荣县某某化妆品店等三被告分别向法庭举示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及被告支付的与之相应的付款凭证,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系通过合法渠道向案外人购买,且支付合理对价,已尽到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且无证据证明三被告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故,虽然荣县某某化妆品店构成商标侵权,但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只需要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而自流井某某饰品店所销售的产品没有进口商品的商检信息及中文标签,且进货单上记载的进货信息与商品无法匹配,所以,无法证明其在进货过程中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如何预防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他人商标权呢?

要规范进货渠道,审查批发商、供货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等,确保供货商的经销资格;

在采购过程中,应尽量订立书面进货合同或依据交易习惯,要求供货商提供与进货商品一一对应的进货清单、收据,开具正式发票,同时确保凭证上的供货商名称、印章名称与供货商工商登记信息一致。

妥善保管相关采购合同、进货清单及相关付款凭证原件,通过微信等电子付款的,应当注意实时保存。最后,经营者还是应当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掌握基础辨假能力,比如本案中涉及的进口商品,正规进口商品应当具有商检信息及中文标签等,没有此类标识,即为非合法进口商品。

●自贡市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现状

本次合并审理的四个案件,标的虽小,但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具有很好的典型意义和代表性。

自贡市近三年来,共受理个私企业侵犯商标权纠纷的民事案件183件,占自贡法院所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43%。其中,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而侵犯他人商标权的约占所有商标侵权案件的80%。且此类案件逐年增长,至今年,自贡法院已受理商标侵权案件53件,已占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55.22%,均为产品销售侵权。

据悉,为加强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自贡中院在全省率先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司法局、市版权局建立了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中心,并下设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巡回联系点,专项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维权指导、侵权预警、多元解纷;并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成立“党员专家服务团”,让知识产权保护走出法院、走出机关,进园区、进企业,主动服务市场主体创新发展,促进自贡市知识产权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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