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执行难 自贡法院助力纾困执行不能

2021-10-13 15:37:5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王航宇 自贡频道 尹露佩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执行不能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造成的“执行难”有着明显的区别。

如果遇到执行不能怎么办?10月13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成功破解一起执行不能案件。

据悉,2019年2月,刘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行至永和大桥时,因操作不当与行人陈某(系未成年人)发生刮撞,造成陈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向陈某赔付63223.58元。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赔付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经大安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家务农收入较低,其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仅银行账户内有千余元余额。大安区法院对刘某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扣划和支付,但因刘某名下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赔付义务,致使陈某无法足额得到赔偿。

鉴于该案被执行人本身无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大安法院及时将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陈某家人,并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属执行不能的法定情形进行释法解释。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对此表示理解,但表示希望能缓解其面临的实际困难。

大安法院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及时引导陈某申请司法救助,并开设绿色通道,为申请执行人纾困解难,申请执行人在短时间内获得20000元救助金。至此本案得到初步解决。

近年来,自贡法院在推进解决执行工作深入发展的同时,积极拓展司法救助工作,尝试引入执行救助保险,探索“执行+保险”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和放大救助效应。

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中,对因被执行人年老、疾病、贫困等确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能,造成被害人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自贡法院将全力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通过司法救助手段,解决当事人的当前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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