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无证砍伐保护区内公益林 荣县一男子被判刑1年8个月

2021-06-05 17:10:3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余德忠 自贡频道 林听宇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6月4日,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荣县人民法院、荣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现场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内组织公开庭审,公开审理破坏环境资源滥伐林木案。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叶飞以及该案件公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出庭诉讼,附近村民及村组干部50余人参与旁听。本次庭审既有效打击破坏环境犯罪行为,又生动宣传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起到积极的震慑教育作用。

该案案发地位于全市境内唯一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自贡市荣县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世界地质公园青龙山园区。2019年9月初、2020年4月7日,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雇请他人砍伐荣县金花桫椤自然保护区内的公益林,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破坏了国家生态资源和案发地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益。

为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荣县人民检察院除依法对毕某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外,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经过庭审,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确定刑量刑建议和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请求,判处毕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承担破坏森林资源生态修复费用6012元。

据了解,荣县金花乡桫椤自然保护区,于1986年10月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这里生长着距今约三亿年历史的“活化石”桫椤,与恐龙一样,同属“爬行动物”时代的两大标志,经过漫长的地质变迁,地球上桫椤大都罹难,只有极少数被称为“避难所”的地方才能追寻到它的踪影。

庭审结束后,荣县人民检察院以“关爱自然、刻不容缓”为题向在场群众宣传讲解环境保护法律知识,发放检察公益诉讼“小蓝书”,提升群众绿色生态环保意识;荣县人民法院、荣县人民检察院、荣县公安局、东佳镇政府召开环境保护司法联动会议,围绕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打击、生态修进行有益探索,特别是就补植补种、劳务代偿、生态修复资金设立使用等具体修复途径开展探讨,共筑环境保护司法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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