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紫羽 自贡频道 尹露佩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10月29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某某等四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依法对李某某等四人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八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的刑罚。
2021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蝙蝠APP”从上家领取洗钱任务,并约定按照转移资金的4.5%获取报酬。随后李某某组织被告人凌某某、王某某等人洗钱牟利,两人明知转移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招募被告人龙某某等人在湖南娄底市等地区共同参与洗钱。
2021年5月2日,家住自贡的周先生被网络诈骗17.4万元,当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蝙蝠APP”上领到被害人周先生被诈骗资金中分散转移的一笔金额为99999元的洗钱任务后,随即安排被告人凌某某、王某某取现。
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安排其招募的林某(在逃)提供银行账户接受该笔资金后提现至支付宝,再转入被告人王某某实际控制下的多张银行卡内,最终由王某某等人到各银行取出。四人按照约定扣除提成费4499元后,由被告人李某某将剩余取现资金交上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四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协助转移,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某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结合四人认罪认罚、坦白、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除本案中为犯罪份子提供收款账户、转账、取现等服务的情形,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向犯罪份子出租银行卡或账户的行为都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自流井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在面对以上情形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为小小的诱惑触犯法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