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相约饮酒酿祸事 多名酒友成被告!

2021-01-20 17:45:00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自贡频道 张启帆 四川在线记者 秦勇

春节临近,亲朋好友约酒已成为一种烘托节日氛围、联络感情关系的重要方式。但是,酒友因为喝酒出现死亡,同饮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这种法律风险的确存在。同饮人不仅面临赔钱风险,还可能有牢狱之灾。

1月20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荣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于2020年3月9日审结一起多人相约饮酒,一人酒后骑车发生事故,当场死亡,6名共同饮酒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诉讼案件。

案件回顾:

2019年6月23日晚,赵某应曹某结婚邀请在其经营的鱼馆与其余受邀人员共同就餐,席间与赵某等人不同程度饮酒。当晚20时许,赵某独自离开又应张某、刘某、代某等人邀前往荣县某饭店与张某、刘某、代某等人就餐,席间赵某等人再次饮酒,整个过程持续到当晚21时44分。随后张某、刘某、代某等人又邀约赵某前往荣县某KTV唱歌,期间再次饮酒至当晚23时30分许,在KTV饮酒结束后,几人相约乘车前往约定地点喝茶,张某、刘某、代某等人置已处于严重醉酒状态与危险情况下的赵某不顾,放任赵某自行驾车前往约定地点,致使赵某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查,当晚赵某与上述等人共饮啤酒40余瓶,赵某在事故发生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24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发后,赵某家属将当晚与赵某共同饮酒的14名共同饮酒人起诉至法院,同年9月4日,荣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被告及赵某本人的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原告方自行承担87%的责任,张某、刘某、代某等6名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合理的提醒、劝阻、照顾、安全护送和通知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按责任比例依法赔偿原告人民币共计50528元。

张某、黄某在收到判决书后,拒不履行判决义务。赵某家属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等人银行存款,查封了张某名下汽车,案件顺利执结,执行金额已全部到位。

关于同饮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生效判决指出,张某、刘某、代某等人在饮酒过程中,对共同参与饮酒的赵某负有相互提醒、照顾等保障安全的义务。

关于责任分配的问题,法院生效判决指出:首先,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的酒量及醉酒后,对自身身体机能产生的影响,所以应当对自己过度饮酒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本案当中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等6人存在对赵某劝酒的行为,在赵某出现明显醉酒无法自控的行为时,六人并未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综合考量张某等人的过错程度,最终认定由赵某自行承担87%的责任,由张某等六人承担13%的赔偿责任。

法院之所以认定同饮人对酒友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在于,酒友一起喝酒存在相互提醒、相互照顾、相互保障安全的义务。如果同饮人未尽到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本身即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致饮酒者陷入醉酒从而使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该义务主要包括: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当其他共饮人处于明显醉酒状态或出现其他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共饮人停止酗酒,确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应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状态;2,扶助、照顾、护送义务。饮酒有可能导致饮酒人身体控制能力减弱、生命健康受损。对于已陷入醉酒状态的共饮人应当给予及时扶助,将其护送至家中亲友照管甚至护送至医院救治。

川观新闻提醒:

春节将近,约酒现象也越来越多。但在约酒的时候须谨记:约酒有风险,劝酒须谨慎。对酒友要尽到提醒、照顾和保障安全的义务,同时不要灌酒、强行劝酒和遗弃酒友,做到既对酒友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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