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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法院:运用交易习惯也需要懂得保护自己

http://www.scol.com.cn  (2016-04-18 16:09:45)  来源:四川在线自贡频道  
编辑:杨国庆作者 王致谢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王致谢)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建房过程中,因沙石买卖价款问题引发的一起纠纷,最终因被告无法证实自己的抗辩,承担了败诉的责任。

甘国华(化名)长期在富顺县福善镇做沙石运输买卖生意,去年因雷建国(化名)家里建房需要,向甘国华购买了沙石,并由甘国华将沙石运送到雷建国家。二人按照农村建房买沙石的交易习惯,各自在账本上记载了每次运送沙石的量,以备双方最后结算。在雷建国将房屋建好后,与甘国华就沙石款进行结算时发现,雷建国自己账本上记载了一笔预支给甘国华4000元的项目,因此要求在沙石款中进行扣除。但甘国华表示,根据其记录的账本上,并没有雷建国预支款的记录,认为是雷建国故意克扣沙石款。后经村委会调解,双方仍不能达成调解意见,遂甘国华诉至法院,要求雷建国支付克扣的4000元货款。

经法院审理后,原告甘国华与被告雷建国却是口头达成了购买沙石的买卖合同,双方也按照农村建房购买沙石的交易习惯各自记录账目,双方的账目中各项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唯独被告雷建国所持有的账目中多了一项预支4000元。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虽然被告雷建国的账目上明确记载了预支4000元的项目,但账本上并没有原告甘国华的签字或者捺印,也没有相应的预支款项的凭条,最终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雷建国限期向原告甘国华支付货款4000元。

法官寄语:交易习惯并非不可用,大量的交易习惯的运用可以简化交易流程,快速达成交易目的,但在运用交易习惯时应当注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如果雷建国与甘国华在各自记录账目过程中,能够在每一笔账目后签字确认,或者形成其他凭证,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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