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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交通安全应警钟长鸣

www.scol.com.cn  (2018-07-17 11:24:4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刘星麟  

2018年6月14日,富顺县龙万乡发生一起不幸的交通事故,一名3岁女童被撞身亡。交警部门认定女童承担次要责任,路面违法乱停的驾驶人承担次要责任,酿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目前,该案件已侦查终结,待移送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事故经过

2018年6月14日下午,舒某驾驶川CS***8小型普通客车从富顺县龙万乡下井村家里出发经龙万乡中心街左转弯驶入环街巷往龙万乡万兴路方向行驶,14时40分当车行驶至富顺县境内龙万乡环街巷29号前路段处,川CS****8小型普通客车左转驶入环街巷直行时未注意观察清楚路面的情况,左侧车头碰撞并碾压蹲在街道上玩耍的3岁女童舒某后,车头再次碰撞路边的两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事故造成川CS***8小型普通客车及两辆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不同程度受损,3岁女童舒某经120救护人员确认当场死亡。

·警方调查

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将机动车、死者送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现场证人、当事人作询问调查,讯问违法嫌疑人。最终,此次交通事故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女童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015年出生的3岁女童舒某,在没有监护人照看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在道路上玩耍,系事故造成的次要原因。舒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违法乱停机动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时,由钟某驾驶并逆向停放在环街巷路口的川C7***9小型普通客车,遮挡了川CS****8小型普通客车行车视线,系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因当事人钟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临时停放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酿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舒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视线被遮挡的情况下未确保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7月4日,富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均对事故认定无意义,并签字确认。

·事故警示

交警大队民警介绍,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利管理和教育孩子,有责任看护好孩子,尤其是学龄前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当前正值暑期,家长更应当看护好自家小孩,避免发生此类不幸事故。

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增强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刘星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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