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贡井法院利用“三大调解工作室”的入驻条件,委托五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解一起监护权纠纷。
外地人朱某前来贡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咨询称,自己与前妻唐某(贡井区五宝镇居民)几年前协议离婚时约定小孩归朱某抚养,但一直以来小孩由唐某抚养,且拒绝朱某探视,朱某多次上门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到法院求助。
贡井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虑到该纠纷为婚姻家庭纠纷,并且涉及未成年人,特委托辖区内五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五宝镇调委会调解员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尊重小孩想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理法结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功调解该起纠纷,最终朱某同意将小孩交给唐某抚养,唐某亦表示保障朱某随时探望小孩的权利。
法官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的分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实践中,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是法官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