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首位袭警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2021-04-17 13:13:1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余德忠 自贡频道 林听宇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4月17日,川观新闻记者从自贡市荣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

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荣县地区办理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查,2021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朋友到荣县某“KTV”唱歌、饮酒至23时许。离开时,李某某因为醉酒致记忆模糊认为自己是开车到的KTV,以在该“KTV”外没找到自己的车为由,无理纠缠“KTV”老板,要求其负责赔偿,并将吧台茶杯等物品推倒摔碎,还动手抓扯其头发,“KTV”工作人员遂拨打110报警求助。

随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KTV”老板看见警车,惊慌跑向民警称:一客户醉酒闹事,打砸店内物品且对其人身攻击。民警随即阻挡住追赶来的李某某,李某某不听民警劝阻,仍欲动手殴打“KTV”老板被民警制止。

在民警将其带上警车后,李某某将脚伸出车外,不让民警上车、关车门,还用脚蹬踹辅警左胸部位,民警迅速控制其双腿,李某某用拳头击打民警太阳穴,并辱骂民警。民警将其控制后带回派出所。

据荣县检察院干警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对袭警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

暴力袭警严重侵害人民警察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践踏、损害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荣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注重向李某某开展释法,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深感后悔,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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