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井法院:毒品莫要沾,非法持有也犯罪

2019-11-25 15:48:4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近日,贡井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庭审,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为吸毒人员,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17日19时许,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民警在自贡市贡井区艾叶镇菜市场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蓝色胸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8.7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0.54克。经自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官寄语: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贡井法院对毒品类案件一直秉持严打高压态势。2019年,共受理毒品类刑事案件30件,打击罪犯32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最高刑期达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实刑率为100%。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既是毒品的受害者,同时也利用毒品侵害过他人。当被告人刘某被抓获时,家中还有尚未满月的孩子、年逾七旬的父母,当他锒铛入狱时,悔已晚矣。毒品不仅对这个家庭造成了难以承受的伤害,更给社会造成了无尽的危害。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铲除“黄赌毒”滋生环境,为人民群众创设平安家园、平安社会,是法院一贯的宗旨和使命。(曹晓霞)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