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热议买车维权 贡井法院带你看经典案例

www.scol.com.cn (2019-04-18 15:49:01)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  

近日,“奔驰女车主维权”事件上了网络热搜,汽车销售领域存在的各种“潜规则”浮出了水面,很多车主表示也遇到过类似情况,最终维权结果大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今天,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通过解析三件审理的典型案例,为您在购车过程中遇到的维权问题支招。

一、经营者销售欺诈类

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事故车辆充新车,法院判决退一赔三)。

赵某称2015年9月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赵某在4S保养过程中发现左前轮胎与车体处于摩擦状态,左前轮比正常位置往后位移2厘米、前悬臂配件与原车配件不一致、前保险杠有损坏修复的痕迹、车辆备胎也是已经使用过的等多处损伤,赵某据此认为该车系事故车。汽车销售公司承认其销售的汽车发生过事故并进行维修但拒不对原告作出相应赔偿,赵某向贡井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销售商退还原告所支付的购车款及相关车辆税费72500元,收回所售轿车,并赔偿原告购车损失189000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系出厂时运输公司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运输公司虽报了保险,但并未告知事故情况,其自始至终不知晓该车系事故车,在车辆销售中没有过错,不存在故意欺诈的行为,不应当适用“消法”三倍赔偿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最终认定汽车销售商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赵某将汽车退还汽车销售商,销售商则退还赵某购车款及各种税费共计72500元,并赔偿赵某损失174900元。

法官提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汽车作为特殊商品,具有价格高、安全性能要求高的特点,汽车销售公司对出售的新车理应进行全面、精确的检查,以保障车辆的完整性及安全性。

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疏于对所售车辆的检测、调查,以运输公司驾驶员发生事故后未告知为由否认其知道该车系事故车,并将其作为新车出售给赵某,仅有运输公司的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从本案在案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反映,汽车销售公司应当知道该诉争车辆系事故车,隐瞒该事实,将其作为新车销售,致使赵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该涉案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损害了赵某的的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退一赔三”。

法官特别提醒: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二、分期付款纠纷

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支付凭据未保留,付款金额起纠纷)

2010年3月,江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银行按揭/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江某以银行按揭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汽车销售商处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汽车总价款30余万元。合同签订后,江某履行了第一次付款9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的义务后,汽车销售商交付车辆。此后,江某陆续按照约定分期付款,期间多次付款是将款项存入汽车销售商负责人的个人账户,并将存款的凭证遗失。2014年5月,双方对购车款及相关费用的收、付情况发生争议,汽车销售商在通知江某审查时将车辆扣押,双方协商未果,江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汽车销售商归还多支付的购车款4万余元并交还扣押的车辆。汽车销售商则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江某支付所欠购车款、税费及保险费8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3万元。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江某与汽车销售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按揭或分期付款购买车辆时,一定要与汽车销售商书面约定好付款方式,特别是付款时间、金额,收款账户最好是汽车销售商的公司账户,如是个人账户要特别注明。消费者付款后应及时向汽车销售商索取收据,并保存好银行付款凭证及收据等材料,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经营者未交付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典型案例案情简介:(进口凭证未交付,车辆无法办理行驶证)

2013年10月,李某在某汽车销售商处订购某品牌(进口)一辆,并签订《(银行按揭)汽车买卖合同》,李某按照约定交付首付款,办理17万元的按揭手续后,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付给李某,但是未随车交付进口凭证,致使李某未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所购车辆无法使用长达一年多。汽车销售商承诺在2014年6月前将车辆进口凭证交付李某,逾期造成的损失由汽车销售商承担。此后,因为汽车销售商经营出现问题,一直未履行承诺。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商赔偿损失,解除合同。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李某与汽车销售商达成了调解协议,化解了纠纷。

法官提示:由于资金紧张,汽车合格证抵押贷款是目前汽车销售商普遍采用的融资方式。一般情况下,销售商售出车辆后,才去银行“赎回”所售汽车的合格证,当销售商资金周转不灵或将卖车款挪用到其他用途上时,就不能立刻到银行“赎回”售出车辆的合格证,造成销售商拖欠消费者合格证的现象,因此消费者在购车付款前,一定要问清“几天可以拿到合格证”。一般来讲,信誉好或资金不存在问题的销售商,1至2天就可以拿到合格证。

法官特别提醒消费者:在提车时一定要核对车辆合法证件是否齐全,如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三包服务卡、车辆使用说明书以及其他文件或附件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文件之一,没有材料就不能办理新车上牌手续。

贡井法院针对辖区内汽车销售服务4S店汽车消费纠纷类案件数量突出的特点,始终坚持关注民生、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正当权益作为审理涉汽车消费纠纷案件的指导思想,推行法官专业化审判思路,积极总结审判经验、探索审判规律,准确适用法律,不断探索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汽车市场的交易秩序。

(马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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