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芶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2022-11-24 13:41:23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自贡频道 宋雨馨 四川在线记者 秦勇

11月24日,富顺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11月23日,该局接到关于芶某某(男,27岁,22日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涉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违法犯罪线索。

经受案调查查明:芶某某于11月19日下午驾车从重庆出发到达自贡市富顺县,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向社区报备,未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且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前往网吧、超市、药店等空间密闭、人员聚集场所,造成病毒传播严重危险。

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该局已依法立案侦查。

请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主动履行报备等防控责任。瞒报、知情不报、拒不配合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违规参加聚集活动、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承担相关责任。

疫情防控法律须知——

应报备不报备面临的法律责任

瞒报、谎报、不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并非是一句“吓唬”,而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有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未主动向社区报备,隐瞒高风险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提醒

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活动轨迹、高风险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若在发现自身有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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