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亚秋 自贡频道刘亿
近日,富顺县一商户在属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业务时因未按照规定公示上一年度年报而无法审核通过。随后该商户来到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希望能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四川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进行核实,且商户也明确表示自己未进行年报,从而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该商户超期未报送年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该未按规定年报的商户作出罚款壹佰元(1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完成补报。最终该商户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同时对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优化营商环境行为给出好评。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广大市场主体商户应当积极履行按时年报义务,做到诚信守法经营,共同打造富顺县良好营商环境和诚信社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