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频道 曹治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秦勇
3月29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新闻发布会。会议由富顺县委宣传部外宣办主任曹露主持,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和各片区市场监管组负责人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上,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王晓玲介绍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情况。
王晓玲指出,在富顺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和高度重视下,为期100天的“春雷行动2022”行将结束。这是市场监管系统保障群众安全底线的有力举措,是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抓手,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密部署,真抓实干,聚焦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加强部门联动,围绕“食品安全”、“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未成年人保护”、“打击乱评比乱排序”、“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民生计量”和“知识产权保护”等7个专项迅速行动,一手抓疫情防控守安全底线,一手抓市场整治和案件查办。
严厉打击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燃气灶具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与人民群众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打击乱评比乱排序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查办一大批案件。
行动开展以来,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7600余人次,检查各类生产、经营等市场主体3500余户次,整治重点区域64处,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63次,开展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24次。12315投诉举报热线和12345平台共接到投诉举报470余件,已办结469件,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挽回经济损失12.78万元。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立案查办案件377件,其中食品安全执法行动197件、质量安全隐患整治执法行动24件、打击乱评比乱排序执法行动6件、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83件、民生计量执法行动17件、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9件、未成年人保护执法行动35件,其它类型案件6件。已办结案件347件,罚没款191.06万元,移送案件5件。
下一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将立足疫情防控新形势,加强冷链物流监管和粮食购销领域案件查处力度,对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违法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筑牢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打击乱评比乱排序,不断巩固和扩大“春雷行动”成果。
新闻发布会通报富顺某名婴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案、某美发店对经营的商品功能、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宣传案等5个典型案例。
一、富顺某名婴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春雷行动开展期间,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富顺某名婴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摆放有标识产品类别为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生产日期20200802A,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为鹤山市嘉士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婴幼儿磨牙棒(胡萝卜味)一罐。经查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8元/罐的价格从成都盛世乳业有限公司购进了上述婴幼儿食品。截止案发,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3.罚款壹万元人民币(¥10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此案涉及群众最为关心关注的婴幼儿食品,体现市场监管人对触及食品安全底线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春雷行动期间,结合双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共查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件62件。
二、富顺县某美发店对经营的商品功能、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宣传案
2022年1月11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对富顺县某美发店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当事人以50.00元/盒的价格购进名称为“苗帮正极®医用冷敷贴”,属Ⅰ类医疗器械,预期用途为:“用于物理退热、冷敷理疗、缓解疼痛。当事人以180.00元/盒的价格销售或以18.00元/张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贴敷服务。为推销上述医用冷敷贴,当事人制作印有“九溪堂苗帮正极®冷敷贴适用范围:痛风、鼻炎、静脉曲张”等字样的桌布1张铺设于桌面进行推广宣传,印制“九溪堂医用冷敷贴适用:痛风、咽炎、鼻炎、前列腺炎、乳腺炎……等,标本兼治,告别疼痛更舒适更快捷更贴心”等字样的广告宣传画报500张用于散发给消费者和过路人群。当事人宣称的“适用范围”与产品“预期用途”不符,宣称“标本兼治”与产品性能相悖。此外,当事人自行制作了《全国质量信誉保证·畅销品牌》《中国产品质量放心企业》《3.15重点推荐品牌》等三张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虚假证书悬挂于店内,用于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对经营的商品功能、曾获荣誉作虚假的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很多不法经营者针对中老年患者急于希望恢复健康的心理,对其商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诱导其购买无治疗作用的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甚至假冒伪劣产品。此类违法经营者行为往往具备一定反侦察能力,消费者后期维权极难,市场监管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分辨,切莫被“洗脑”,必要时拨打“12315”求助。
三、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处方药案
2021年7月28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长滩镇某药店有销售假药及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我局接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药店开展调查。经查,2021年7月22日,该药店以药品拆零(配药)的方式向长滩镇街村曾某强销售了甲类非处方药陈香露白露片、枸橼酸铋钾胶囊、处方药硫酸阿托品片、阿莫西林胶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5种药品。现场检查当天,该药店不能提供上述药品拆零销售时的处方笺,该药店涉嫌存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另查明,2019年2月20日,当事人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责令改正,并给与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5月8日,当事人又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
该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该药店作出:罚款壹拾万零伍仟元人民币(¥10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处方药是指具有一定毒性及其他潜在影响的药品,擅自服用容易导致过敏、肝肾功能损害甚至其他严重后果,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明确要求药店必须凭有效处方才能销售处方药,该药房一而再、再而三无视药品安全管理要求,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而这并非个案,值得全县所有药店引以为戒。
四、刘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电缆案
2021年9月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称“富顺县某经营店销售的“鑫川虎”电线为假冒侵权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店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共有6个规格标称“鑫川虎”注册商标的电线,共计401圈。经“鑫川虎”注册商标权利人成都川虎电缆有限公司打假人员辨认,上述401圈电线均为假冒“鑫川虎”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进一步查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成都购进低于市场价格的“鑫川虎”注册商标电线电缆用于销售。2021年9月13日,我局委托检测机构对上述6个规格电线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其中5个规格共计138圈电线属于不合格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计算当事人销售侵权电线违法经营额共计80591.7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鑫川虎”专用权的电线401圈;2.罚款壹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线是每家每户都用到的产品,电线产品质量不过关,极易因短路导致火灾的发生,后果不堪设想。但是此类产品质量难以通过肉眼进行分辨。市场监管在此借案说法,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时可通过索取供货方资质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查验产品防伪标示(二维码)等方式进行辨别,存在疑问的请谨慎购买,同时拨打12315寻求帮助,打击假冒伪劣产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五、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2年1月19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县城区某商业综合体内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翻阅《室内自动扶梯日常维护保养作业记录》19本,记录有共计23条维保记录,其中“2#”至“9#”记录中的最后一次维保日期为2021.12.21,其余编号记录表均未见2021年12月以后的维保情况,现场人员无法提供截至检查当日的维保记录。
经查证:该公司与委托方富顺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产品保养服务合同》,安排维保人员杨某、陈某对富顺县城区某商业综合体的23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因疏于管理,两名维保人员开展维保作业后未及时对维保结果进行记录,其中15台电梯维保结果记录至2021年11月24日、8台电梯维保结果记录至2021年12月21日,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形,依据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伍千元人民币(¥15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梯作为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不容懈怠。本案是一起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典型案件,暴露其日常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乘坐电梯时,切莫嬉戏打闹、破坏电梯部件、超重超载以及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电梯运行中突发故障,应按紧急按钮与外界取得联系,冷静耐心等待专业救援,不可采取强制撬门、违规自救或非专业人士救援等方式,以免发生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