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方伟 自贡频道 林听宇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12月9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富顺县人民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近一个月,该院共执结各类案件335件,执行到位1362.15万元,取得阶段性成效。
机关党委书记谢荣、执行局局长缪波、执行局副局长王晓丽出席新闻发布会。执行局副局长曾永华主持发布会。
据悉,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要求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决策部署,展现人民法院担当作为精神和司法为民成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执行领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该院于2021年11月9日至12月8日开展为期一月的高效为民执行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对涉执信访案件集中化解,对涉小微企业、涉金融、涉党政机关和“黑恶”财产案件、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以及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对已经查控财产集中清理处置、“久执未果”的积案全面梳理、“沉积案款清理”发放等。
截至12月9日,本次专项活动共执结各类案件335件,执行到位1362.15万元;清理发放超期未发放执行案款151.63万元,涉及案件69件;清理甄别不明案款36.57万元,涉及案件26 件;超期未发放执行案款和不明案款全部清零。
专项行动中,该院多措并举,通过领导带头接访,积案分类化解;保持惩戒高压,壮大执行声势;创新工作机制,夯实“执行大格局”等方式,圆满完成此次专项行动目标任务。结案平均用时31天,执行工作“1+N”一体化考核较上季度明显提升,整体质效跻身全市前列。
谢荣表示,执行难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必须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必须守正创新、自我净化、高效迅速。全院干警要以滚石上山的决心和勇气,提振士气、攻坚克难、迎风破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典型案例:富顺饮料厂诉富顺县某钢铁公司租赁合同案
一、判决情况
富顺县饮料厂诉四川省富顺县某钢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限被告四川省富顺县钢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自行搬迁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并将原告四川省富顺饮料厂房屋、水电按租赁合同恢复原状。
被告四川省富顺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起至搬迁恢复原状之日止,按年16000元标准计算,赔偿原告四川省富顺县饮料厂的经济损失。该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应原告申请,富顺法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执行。
二、执行过程
在执行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顺县某钢铁有限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发现,该企业停产多年,租赁的厂区内房屋、机器设备等附属设施均废弃破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针对给付拖欠租金和厂房、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两项执行内容,经过多伦协商,对恢复原状涉及的原状标准问题,因该租赁合同签订于2002年,至今已将近20年,部分建筑涉及自然损坏,部分涉及扩容改建,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执行法官再次现场勘查,以期能够找出现状与草图的差异,进而明确恢复标准,在勘查现场时,意外发现场地边缘有拆迁划线标示,经向县征地拆迁部门调查,得知案涉厂区属于S436省道占地拆迁范围,拆迁标准暂时未明确。
在此基础上,经过法官释法,恢复再无必要,被执行人也同意除支付拖欠的租赁外,先行按500元每平的标准垫付部分拆迁款,用以担保可能存在的原现状拆迁标准之间的差额,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案件得到圆满处理。
三、典型意见
该案的顺利执结,及时回应了饮料厂30余位改制退休职工的合理诉求,最大限度保障了其切身利益。同时,变更执行拆迁补偿款替代强行恢复原状,也减轻了被执行人负担,获得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