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文波 宋君常 自贡频道 曹治 四川在线记者 文铭权
12月3日,川观新闻记者从富顺县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富顺县检察院依法对杨某旭、杨某昆、何某三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老鹰(鵟)10只,以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富顺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旭等三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年,并处罚金。
“我们开车看见天上有老鹰在飞,就在附近布置好陷阱,用活老鼠引诱老鹰来捕食,老鹰的翅膀很容易被沾在涂满强力胶的竹签上。”被告人当庭陈述。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20日左右,杨某昆与曾某(在逃)一起到泸州市叙永县猎捕老鹰。二人驾车发现老鹰后,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竹签、强力胶、活老鼠等工具猎捕老鹰,连续两日在叙永县共捕获老鹰5只。
1月31日,杨某旭、何某与曾某(在逃)到云南后,萌生猎捕老鹰贩卖牟利的想法。2月1日,三人看到天空有老鹰盘旋,杨某旭和曾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竹签、强力胶、活老鼠等工具猎捕到老鹰3只。
次日,杨某旭、曾某与何某在返回荣县途中,在宜宾捕获老鹰1只,何某帮助收拾竹签。2月3日杨某旭、何某与曾某在泸州境内再捕获老鹰1只。2月5日,杨某旭与何某出售老鹰时,被荣县公安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捕获的10只老鹰为普通鵟,鸟纲鹰形目鹰科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中3只经救治无效死亡。
富顺县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流窜多地作案,利用特殊工具猎捕老鹰(鵟),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富顺县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情况,依法作出判决,杨某旭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杨某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猎捕的老鹰(鵟)属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猎捕、杀害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四只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富顺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