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环资审判入现场 以案释法显成效

www.scol.com.cn (2019-03-14 17:49:25)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  

3月13日上午9时30分,清脆的法槌声在富顺县怀德镇砖房村委院坝敲响,富顺法院环资审判巡回法庭在此公开审理汪某甲、汪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近年来,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时有发生,给当地生态带来不小危害,且目前正值禁渔期。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富顺法院受理汪某甲、汪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后,决定在案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庭审现场邀请了渔政执法人员、怀德镇政府工作人员、沱江沿线的渔民、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近100人参与旁听。

富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汪某甲提议与汪某乙到沱江河里打鱼。晚上9时许,汪某甲父子从家中取出电鱼工具,来到沱江河边。将电鱼工具安装在自家塑料船上后沿沱江河边电鱼。当晚10时许,被富顺县赵化镇护渔积极分子挡获,挡获鱼类物被放入沱江河中。被告人汪某甲系渔民,参与过政府组织的禁渔知识培训。被告人汪某乙生活在渔民家庭,二人均知晓富顺县政府的禁渔通告,清楚不准在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等相关规定。

富顺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在天然水域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甲身为渔民,熟知禁渔的相关规定仍进行非法捕捞活动,且犯意由其提起,其主观恶性大于被告人汪某乙,在量刑时予以区分。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主动积极修复被破坏的水产资源,可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汪某甲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被告人汪某乙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二千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在法庭教育阶段,法官以案说法,向参与旁听的群众宣传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法律,引导群众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诉讼过程中,法官加强了对被告人的环境修复理念的引导,被告人主动购买了近1000尾鱼苗,在法官、检察官、渔政执法人员等人的见证下,将鱼苗投放沱江河,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自身过错。

(彭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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