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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顺七旬老汉无证驾驶三轮摩托  妻子不幸死亡

www.scol.com.cn  (2018-07-11 17:46:26)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刘星麟  

富顺七旬老汉林某,因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发生交通事故,致妻子抢救无效死亡,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9日被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19日下午,当事人林老汉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其妻倪某从泸州市方向沿泸富路往怀德镇方向行驶,17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富顺县境内泸富路58KM+900M(小地名:白塔桥)处,该车行驶到公路左方在侧翻的过程中先与公路边上行走的行人舒某刮擦,撞倒行人陈某后侧翻于公路左方坎下,造成车辆受损,林老汉、倪某、陈某受伤,倪某经富顺县怀德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件调查经过

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反复勘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笔录,并将倪某死亡原因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送往司法鉴定。最终查证,无号牌超标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三轮车摩托车,当事人林老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国家技术标准且操作不当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林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机件不符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林叶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倪某、舒某、陈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办案民警介绍,此次事故是由于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机件不符国家技术标准且操作不当的行为造成的,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对电动车驾驶员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学习,进一步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要按照交通法的规定,遵守规章制度,确保安全行车,避免此次事故的再次发生。

(刘星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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