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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积极推行“庭审实质化”

http://www.scol.com.cn  (2017-05-23 16:41:43)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现程序正义的核心,而“庭审实质化改革”则是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近日,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庭审中传唤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精神,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对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情节提出了疑问。原来,被告人王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案发三个多月后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当地某广场遇到民警魏某,在魏某的劝说下,被告人王某某到公安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出具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说明书。为何办案民警魏某能在人群中一眼认出王某某是本案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出具的自首情况说明书是否具有真实性?王某某是否有投案自首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为了查清事实,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该院决定传唤侦查人员魏某出庭就被告人的自首情况当庭作证。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辩解,其回自贡前已告知妻子自己投案自首的意愿。在回家途中,自己遇到办案民警魏某,在魏某的劝说下,他和魏某一起到办案单位交代了犯罪事实。侦查人员魏某当庭陈述,他在侦查期间见过王某某的身份信息,所以能一眼认出王某某。王某某见到他时主动陈述其投案的意愿,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其具有自首的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逃离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虽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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