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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年维权路 自流井法院调解终成功

http://www.scol.com.cn  (2016-11-03 11:06:29)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时间跨度大、案情较复杂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该案经劳动仲裁及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工伤认定及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先后历经三年多时间,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劳动者张某得到工伤赔偿金12万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13年1月17日,张某经人介绍,到自贡某艺术设计公司(以下简称艺术设计公司)承制的绵竹市“2013年画节”彩灯制作工程工作,并担任电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艺术设计公司也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2013年1月27日下午17时许,张某在工作中因脚下踏板翻到摔伤,当即被送绵竹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T11、T12椎体压缩性骨折”。2013年8月,张某申请仲裁,确认其与艺术设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自流井区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艺术设计公司不服,向自流井区法院起诉,并历经民事诉讼一审和二审,两级法院均判决张某与艺术设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后,张某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4月自贡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因艺术设计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8月,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自贡市人社局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艺术设计公司仍然不服,向自流井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自贡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历经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维持了自贡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所确认的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2015年12月,四川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作出《再次鉴定结论书》,认定张某伤残结论为“捌级”。之后,张某向自流井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其与艺术设计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合计27万余元。2016年2月,自贡市自流井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部分支持了张某的仲裁申请。艺术设计公司不服,诉至自流井区法院,请求确认其应支付张某的各项工伤待遇为10万余元。

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本案从事发到现在已历时三年多了,双方当事人积怨较深,光凭判决无法彻底化解纠纷,为使本案得到圆满解决,不造成双方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背对背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以降低双方的情绪对抗。通过法官一次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艺术设计公司向张某支付12万元工伤赔偿金。目前该工伤赔偿金已支付完毕。

(漆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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