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颁布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行人闯红灯将罚款三十元

2019-11-26 17:36:1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四川在线自贡频道消息(记者 刘亿)11月26日,自贡正式发布《自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拟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化成功经验做法,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实现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助推作用。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该《条例》是我省第一个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与此同时,《条例》颁布后,自贡市也成为了全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德治与法治协调推进的第一个城市。

该《条例》由“总则”、“规范与倡导”、“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五章组成,全文共计四十条。主要内容以鼓励与倡导为主,以限制和禁止为辅,通过促进型立法的典型特征,以此促进和推动基础性、薄弱性产业或社会公益。

另外,记者梳理发现,“教育”“督促”“表彰”“鼓励”“表率”“示范”“遵守”“参与”等词汇,在《条例》中频频出现。这也充分体现了促进型立法的以人为本、奖惩结合、社会共治、系统推进的原则。

众所周知,文明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是文明行为,什么又是不文明的行为,到底该如何界定呢?对此,《条例》中的第二条,还专门对文明行为的范围和概念进行了详细定义。

此外,《条例》还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倡导性、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为,比如第九条,就详细列举出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倡导和禁止性行为,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列举文明出行、公共秩序方面的倡导和禁止性行为,第十二条强调禁烟场所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职责。让全社会明白“能做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一看就明白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自贡是一座因盐设市的城市。今年1月,为了加强对井盐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自贡颁布《自贡市井盐历史文化保护条例》。此次新出台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与前者互为补充、相互衔接,鼓励发动社会力量以建立社会基金、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到具有自贡地方特色标签的恐龙、井盐、彩灯、扎染、龚扇、剪纸等自然与文化资源的宣传、保护工作中来,使当地独特的文化旅游资源得到保护和传承。

不文明行为包罗万象,完全界定清楚很困难。因此,就需要找准切入口,不搞“大而全”,聚焦重点热点问题分类施策,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不符合时代要求”“自贡独有”角度出发,梳理出需要治理的自贡市重点不文明行为。

根据调研结果,为保证可操作性,《条例》对“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占用道路上的免费停车泊位、违法饲养犬只和携犬出户未采取安全措施”等行为设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这些情形,将被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的,处三十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驾乘人员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五十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三十元罚款;闯红灯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在道路上的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机动车超过三十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驶离;经三十日后仍不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对其所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犬只未戴嘴套或者未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怀抱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犬只出户未清除粪便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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