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一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因涉嫌盗窃被捕,庭审中当庭翻供,拒不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法庭审理中,在“多媒体示证”下,查明了该男子盗窃的事实,法院依法撤销对被告人缓刑部分的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加上原判未执行的刑期六个月,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当庭否认盗窃的事实,提出自己当初承认盗窃是为了躲债,实际上自己并没有盗窃。为了查明案件真相,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李某在客运汽车上活动的全程监控视频(从李某上车开始到李某下车结束),视频显示:2016年8月31日10时许,李某在荣县双石镇乘坐从贡井区龙潭镇开往荣县的客运汽车,上车后走到驾驶员后面第二排靠通道处紧挨被害人邓某坐下并伺机盗窃,当车行至荣县望佳镇时,李某趁邓某睡觉之机,盗走其现金2000余元(已责令退赔被害人邓某)。
荣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龚佳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