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县法院乐德法庭诉前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纠纷,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并履行赔偿责任。
1月13日下午,赵某某将自己所有的挖掘机停靠在边坡上,因操作不当致挖掘机下溜,与毕某某停在其表兄门前的轿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就损害赔偿一事未能达成一致,经派出所调解未果,毕某某即到乐德法庭咨询立案事宜。
由于毕某某立案材料不齐全,法庭在登记后告知毕某某补齐材料的同时,遂即电话沟通双方当事人,对其做背对背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就财产损害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赵某某当场给付赔偿金2000元。
(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