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井法院审理案件荣获第四届四川法院“十佳庭审”

2019-11-12 11:06:5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难案出精品,精品出十佳”。四川法院第四届“十佳庭审”自今年3月启动以后,近4000件案件庭审参与评审,经过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两轮推选,省法院组织分组初选、专家评审,全省法院2万干警在线评查,以及21万微信用户网络投票等环节的多轮激烈角逐,综合评价,最终产生了全省法院第四届“十佳庭审”。由贡井法院审理的(2018)川0303行初4号案件喜获第四届四川法院“十佳庭审“。

01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贡井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长期不达标,出水直排入河,对旭水河造成污染,危及沱江河流域及长江中上游生态屏障安全。2018年4月26日,贡井检察院向贡井区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督。同年6月22日,贡井区水务局就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但之后贡井检察院在跟进中调查发现,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管道仍然存在入水口损坏未修补和溢流现象,人工湿地上仅有零星水生植物、未补种有关净化植物、未见进行过清淤和打捞腐生植物迹象。贡井检察院认为,贡井区水务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导致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不仅失去处理功能,还造成旭水河生态环境污染,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故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贡井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审查的重点是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检察建议后两个月内,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此案中,行政主管部门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在贡井区某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建设期间未及时采取辅助或临时过渡措施,致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情况持续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确实存在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不当行为。综上,贡井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行政主管部门对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内,对贡井区五宝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采取补救措施。此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一审判决于2019年4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

02案件回访

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涉案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已全部落成,升级换代设备已全部投入运营。

03社会影响

此案系自贡地区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评选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年度典型案例,有力推进了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和落实,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彰显了良好的宣示效果,也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正确履职起到了引导示范作用,即促使其积极作为,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此案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有力服务保障美丽中国、美丽四川、美丽自贡建设,推进环境司法专业化、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决心。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判决之外是法官守护环境的初心

蓝天绿水的优美环境和良好生态,是人民群众的期盼,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维护。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有利于促进政府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守法意识。贡井法院全体干警将不断强化绿色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为建设美丽自贡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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