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自流井:姐妹因车祸对薄公堂

2019-11-08 18:01:2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杨国庆

10月25日,当事人送来“明辨是非、判案精准”锦旗,这是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自道交法庭成立后收到的又一面锦旗。

近期,自流井法院受理了伤者胡某起诉驾驶员何某、车主何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责;何某2系事故车辆的车主;原告胡某为车上人员,因本次事故造成了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赔付范围内已支付了保险金。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赔偿18万余元。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若被告何某2在出借车辆的过程中无过错,则,应由被告何某承担胡某的全部损失。

但,跳出法律框架之外,法官还注意到这样的事实:被告何某的妻子与原告胡某系亲姐妹,双方约好由何某驾驶其女儿何某1的车辆前往云南自驾游,自驾过程中的过路费、油费从未让胡某承担。单车事故发生后,原告因骨折住院三次,何某垫付了其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及绝大部分的医疗费。

法官认为,本次相约游玩本是基于血亲姐妹之情,被告在驾驶过程也无盈利的行为,所以何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却无道德上的过错。如果胡某的损失由何某全部承担,有违社会公理,也不利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美德的传承,这种好意施惠的行为应当适当减轻赔偿责任。综上,判决:胡某各项依法计算后的损失,何某承担70%的责任。双方息诉服判。

本案将情、理、法三者结合,其成功之处在于注重法律事实的同时,兼顾了社会效果,有效的化解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也让亲情得以延续。

(赵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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