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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井法院:私自扣车还债 “有理”变“无理”

http://www.scol.com.cn  (2017-03-13 16:38:52)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  

在社会生活中,不少老百姓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自己是债权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便径直自行处置债务人财产,殊不知该行为即侵犯了债务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贡井区法院开发区法庭对一起侵权纠纷作出判决,判令李某限期归还王某川CXXXX号车辆一辆,若未按期归还则承担赔偿损失76000元。

2014年12月,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借款100000元,约定此借款借期3个月,李某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无法按期归还借款。2015年5月,李某在王某位于贡井区成佳镇出所附近找到正在驾驶川CXXXX号车辆的王某,并要求其归还借款,经协商未果,李某遂将停泊在路边的川CXXXX号车辆从王某处开走并占有使用。截止至2016年6月王某起诉,李某占有使用案涉车辆达1年之久。王某遂以李某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起诉要求李某归还案涉车辆,并承担相应损失。经法庭审理查明,李某对从王某处将案涉车辆开走并占有使用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称由于双方存在借款100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将案涉车辆开走系抵押用于归还债务,李某现将该车辆处置抵押给案外人赵某,但未经车辆所有权人王某同意,亦未告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抵押系不转移抵抵押物之占有,同时设置抵押应当经抵押物所有权人同意,而不得自行处置,故李某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本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邓海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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