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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尽实质审查义务 富顺法院判赔“双份”

http://www.scol.com.cn  (2017-09-15 15:18:24)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  

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保险公司未尽到对理赔材料的实质审查义务,虽然承保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但仍被判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赔偿。

前情回顾:

2015年3月21日12时50分,被告梁建平驾驶登记在富顺吉祥运输公司名下大型客车,沿207省道从赵化方向往安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207省道128KM+200M处时,与由朱宏良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李兴文)发生追尾,造成朱宏良、李兴文受伤的交通事故,自贡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警察支队富顺县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梁建平承担全部责任,朱宏良不承担责任,李兴文不承担责任。经查:肇事大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此外,该车已经由富顺吉祥运输公司租赁给叶萍营运,驾驶员梁建平是承租人叶萍聘请的雇员。

诉讼缘由:

事发后,受害人朱宏良、李兴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承租人叶萍伪造了两受害人领取赔偿款的签名、骗取了住院病历并将上述材料交到运输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运输公司将相关理赔材料递交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在未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向运输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当两受害人找到运输公司和承租人叶萍要求赔偿损失时,承租人叶萍在领取了保险赔偿金后却玩起了“躲猫猫”,运输公司又以已经支付赔偿金为由拒绝协商,最终导致本次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运输公司)未向受害人赔偿的情况下,因对理赔材料未尽到实质审查的义务导致其违法向被保险人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分别向两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向保险公司释明:“先前已经理赔的保险金可以依法另案向运输公司或叶萍主张”。《保险法》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获赔权。

(文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为化名)

(刘波 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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