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顶部

富顺一驾校教练醉驾引发事故获刑罚

http://www.scol.com.cn  (2017-06-26 21:00:49)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杨国庆  

近日,富顺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6年12月25日,身为驾校教练的被告人杨某在富顺县富世镇天籁音乐会所饮酒后,驾驶小型教练轿车,从富顺县富世镇金三角往南环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左右,当车辆行驶至富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中段大转盘处时,该车右前部与明某驾驶(临时停靠)的小型轿车左侧及行人雷某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自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富顺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依法抽取杨某血样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5.7mg/100ml。经自贡市正兴司法所鉴定,雷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杨某醉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赔偿了雷某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了罚金保证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警示: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更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郭启尧)

  • 新闻推荐
四川
社会
娱乐
体育